中国文学表达方式之流转与写人传统之形成The Circulation of Chinese Literary Expression and the Formation of Character Description Tradition
李桂奎;
摘要(Abstract):
文学创作往往依据某种文类或文体特征而借助或匹配相应的表达方式,这些定式的表达方式往往会随着历代运用及认知状况而形成相应术语流转或更新。大致说,"赋比兴"三法最初是古人根据《诗经》文本而归纳出来的诗歌表达方式,并衍生出"铺写""比象"等写人笔法;后来,随着抒情性"诗骚传统"与叙事性"史传传统"的并行互融,不仅确立了"抒情"的主体地位,而且包括"状物"在内的"叙事"也备受重视,于是"赋比兴"诗法便逐渐流转为"抒叙议"(抒情、叙事、议论)文法。在此前前后后,又随着诗与画、诗与文、小说与画等文类互渗互动的文本创构,本原于绘画理论中的"描写"逐渐由隐而显,加入"抒叙议"文学文本创构俱乐部,并时常与"叙述"相依为命。至明清时期,风起云涌的戏曲小说往往将叙事与写人兼顾。先前的各种文学写人文本,此时再度被纳入人们的视野,被运用写人理论展开回溯性地重新审视。诗骚、辞赋、绘画以来的写人传统得以越来越清晰。同时,传统写人理论也相应地愈发显示出其谱系性,并在中国文艺理论史上自成一脉。
关键词(KeyWords): 表达方式;赋比兴;叙抒议;描写;写人传统;理论谱系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9ZDA247);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5AZW008)
作者(Author): 李桂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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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164/j.cnki.22-1062/c.202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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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挚虞《文章流别论》曰:“赋者,敷陈之称,古诗之流也。古之作诗者,发乎情,止乎礼义。情之发,因辞以形之;礼义之旨,须事以明之:故有赋焉,所以假象尽辞,敷陈其志。……古诗之赋,以情义为主,以事类为佐。今之赋,以事形为本,以义正为助。”钟嵘《诗品·序》曰:“直书其事,寓言写物,赋也。”孔颖达《毛诗正义》曰:“赋者,直陈其事,无所避讳,故得失俱言。”真德秀《西山读书记》卷二十三曰:“赋者,直陈其事。”尤其是朱熹《诗集传》所言:“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这几句经常被人征用的解释,也把“事”或“物”视为“赋比兴”得以成立的关键。对“叙”观念建构做出重要贡献的是宋代李仲蒙,胡寅《斐然集·致李叔易书》曾引其语曰:“叙物以言情谓之赋,情物尽者也;索物以托情谓之比,情附物者也;触物以起情谓之兴,物动情者也。”如此说来,“赋、比、兴”表达程序是依托于“叙物”“索物”“触物”,而“叙物”“索物”“触物”的目的又是“言情”“托情”“起情”。他的意思是,赋比兴依托于“物”而得以有效运行。
- (1)关于诗歌之要素,叶燮前后也曾有不同的认知和概括,如唐代白居易《与元九书》说:“诗者:根情、苗言、华声、实义。”清代李重华在《贞一斋诗话》开篇说道:“诗有三要,曰:发窍于音,征色于象,运神于意。”把音、象、意视为诗之“三要”,看到了诗歌固有的音韵声律、设色构象和传神达意等因素。